关于受理工程监理企业
资质申请工作的通知
相关工程监理企业:
根据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(建设部令第158号)、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》(建市[2007]190号)、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》(建市[2007]131
号)和《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》(辽建[2008]136号),我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工作即将开始受理,具体要求如下:
一、 受理方式
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(专业资质乙级、丙级和事务所资质)设立、升级、增项的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建委市场管理处(市建委19楼)。
二、 受理时限
申报企业必须于2008年5月26日至2008年6月5日之间将申报材料上报,逾期不予受理。
三、 受理依据
1、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(建设部令第158号);
2、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》(建市[2007]190号);
3、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》(建市[2007]131号);
4、《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》(辽建[2008]136号)。
四、申报材料要求
(一)、企业申请资质,需提供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》一式三份,附件材料一套(装订成册)以及相应电子文档。其中涉及交通、水利、通信专业部门资质,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,须另增加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》一份、附件材料一套。附件材料一律用A4纸复印,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,并将附件材料按综合材料[(二)中的1、2、3、7;(三)中的1、2、4、5]和人员材料[(二)中的4、5、6;(三)中的3]分册装订,每页材料须标注页码并加盖企业公章。企业资质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、填报规范、印鉴齐全、字迹清晰,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。申请资料必须使用中文,资料是其他文字的,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。
(二)、申请专业资质(设立、升级、增项)企业,需提供以下附件材料:
1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、副本;
2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、副本(新设立企业不提供);
3、企业章程;
4、企业法定代表人、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、工作简历及任职文件;
5、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、工作简历、任职文件、毕业证书、相关专业学历证书、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《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》;
6、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、加盖执业印章的《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》;
7、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及发票。
(三)、申请事务所资质的企业,需提供以下附件材料:
1、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、副本;
2、合伙人协议;
3、合伙人组成名单、身份证明、工作简历以及加盖执业印章的《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》;
4、办公场所属自有产权的,应提供产权证明;办公场所属于租用的,应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及双方租赁合同;
5、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及发票。
附件: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》。
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
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
附件: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》